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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哪些单位需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作者:任笑元 日期:2015年10月08日 来源:中国经济网   录入:毛毛虫

依法纳税是每一位公民和企业的责任与义务。税收则是国家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凭借公共权力,按照法律所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强制地、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方式。从本期开始,我们特别开辟税收贴士栏目,对于一些工作生活中常见的税务知识问题给予解答和提醒。
  读者信箱:刚加入创业行列不久的读者X先生近日询问,哪些企业需要缴纳残保金?如果单位里已安置残疾人就业,是否还要缴纳残保金呢?它的计算标准又是怎样的?
  税务小博士: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国家为促进残疾人就业而设立的政府性基金。每年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审核征缴期由北京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公布。今年的7月到9月,是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审核征缴期。
  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都应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7%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没有安排残疾人就业,或者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每少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就应按照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上年度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不足1人的,按差额人数计算。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在2014年12月23日财税[2014]122号文件,有一类单位在没有招到合适的残疾人就业时可暂时免缴残保金。那就是: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以下情况,残疾人就业人数需特别计算:用人单位安排1名具有本市户籍的,应届和往届没有就业经历的中高等学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的,按安排2名残疾人计算;安排1名视力一、二级残疾人或含有视力一、二级残疾的多重残疾人就业的,按安排2名残疾人计算。每年的征缴标准由北京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公布。文/本报记者 任笑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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